108/03/20 新聞事件上隱私權的保護

日期: 108年03月20 日(星期三)
地點:公司會議室
出席:梁國榮(花蓮縣記者協會常務理事)、 方家偉、傅維信 、金鴻翊、盧羽卉、林杰、張明聖、徐立勤
主旨:新聞事件上隱私權的保護
首先推舉外部委員梁國榮擔任會議主席。
贊同:3票。 反對:0票。
會議內容:
1. 針對隱私權的議題,新聞從業人員應該如何避免觸法進行討論。
2. 針對新聞同仁的隱私權觀念加強工作,提供更好的在職訓練模式,讓同仁能夠更佳掌握法律概念。
3. 針對近期新聞採訪所遭遇類似進行細部討論。
發言內容:
梁國榮:日前媒體大篇幅的報導一名童星母親因病過世的新聞,大量曝光的消息造成這名童星的生活大受影響,更引發網友的論戰,不禁令人想起新聞報道中隱私權的問題,童星終究是兒童,正值成長的關鍵時期、應當被保護的年紀,你能想像他在這些排山倒海的輿論裡,該怎麼面對自己、面對家人、面對自己對父母親的感情、面對學校的老師、同學甚至鄰居的關心與議論嗎?
而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亦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方家偉:對於同仁的在職訓練應該持續地加強,根據主席所提的內容,媒體顯然有責任維護兒少的隱私,並將兒少的最佳利益置於第一位考量。希望會後能將這個訊息傳達給其他同仁,共同做好採訪對象的隱私權保障。
張明聖:建議單位同仁的隱私權概念加強,並起建議公司當面臨相關法律問題時,能夠邀請專業人士對同仁進行在職訓練工作,以實際案例來加強大家對法令的印象。
臨時動議。

結論:新聞從業人員在搶新聞之餘,更應該重視當事人的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