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6/18 不得造成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二次傷害

日期: 108年06月18日(星期二)
地點:公司會議室
出席:梁國榮(花蓮縣記者協會常務理事)、 方家偉、傅維信、金鴻翊、盧羽卉、林杰、張明聖、徐立勤
主旨:不得造成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二次傷害
首先推舉外部委員傅維信擔任會議主席。
贊同:3票。 反對:0票。
會議內容:
1. 針對採訪對象的保護的議題,新聞從業人員應該如何避免觸法進行討論。
2. 針對新聞同仁的觀念加強工作,提供更好的在職訓練模式,讓同仁能夠更佳掌握法律概念。
3. 針對近期新聞採訪所遭遇類似進行細部討論。
發言內容:
傅維信:日前媒體大篇幅的報導一名女作家自殺的新聞,大量曝光的消息造成這名作家的過往生活被大幅報導出來,更引發網友的論戰,不禁令人想起新聞報導中不得造成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二次傷害的問題,各大媒體與利害關係人對於死者動輒貼上「美女作家」、「怪醫之女」、「漂亮滿級分寶貝」、「書中角色就是作者本人」等標籤、刊登死者生活照片,甚至藉此不幸事件鼓吹閱聽人購買該作家的著作,這些行為已做出消費死者、不尊重死者尊嚴與著作人格權的錯誤示範。
方家偉:媒體業者應嚴守自殺及性侵新聞自律準則,相關報導應善盡把關責任,依法隱去死者與其關係人的全名、容貌及其他可資辨識身分的資訊,切勿參與消費死者自殺行為,應留給死者及其家屬基本的尊嚴。
張明聖:在人人皆為自媒體的時代,廣大閱聽人一手握有消費的力量,另一手也握持著媒體的權柄,是媒體進步與沉淪的最後一道防線。只有當所有閱聽人都有意識地擔起把關者的角色,並從自身開始善盡媒體自律責任,不任意散佈未經查證之資訊,不侵害他人隱私,才能保障受害人的基本尊嚴,撐住社會公義的底線。臨時動議。

結論:新聞從業人員在搶新聞之餘,更應該重視當事人的權利